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受荔浦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我中心组织实施“荔浦县东昌镇民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十二)矿区面积及范围坐标:矿区面积为0.1164km2,矿区坐标为:
二、出让条件
(一)出让期限:本公告中的采矿权出让期限为8年(含基建期),自受让方取得采矿权许可证之日起算。
(二)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未满1年,采矿权不得转让;
(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土地复垦、使用林地手续、绿色矿山建设等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
(四)挂牌起始价:1033万元
(五)增价幅度:2万元及其整数倍。
(六)竞买保证金:500万元。
(七)出让收益收取方式:按合同约定。
三、出让方式
采用挂牌出让方式,挂牌不设底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
(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或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不得参加竞买。
(三)不接受申请人联合竞买。
(四)参照《关于印发桂林市采石场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国土资字〔2017〕52号)文件,为确保竞得人按照“三化”要求、“五化”标准完成绿色矿山标准化建设,结合挂牌起始价,提供银行出具的本次挂牌竞买申请前1个月内存款不少于3000万元的存款证明材料。
(五)根据《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国土资字〔2015〕158号)文件要求,为确保矿山建设地的社会稳定,竞买申请人必须与出让项目所在村集体签订用地意向协议书,内容包括对拟用地面积、年限、价格和补偿等内容做出明确承诺。
(六)竞买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业主的,需提供《未竞得荔浦县东昌镇民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资产移交承诺书》,内容包括原用地租赁协议面积、年限、价格和补偿,股东协议基本情况,原采矿附属物处置方式(明确是否协商出售给竞得人,若协商不成,竞得人可自行拆除)。
五、相关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公告时间:自2019年6月14日9:00起至2019年7月11日17:30止;
(二)报名时间: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7月11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时,节假日除外);
(三)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19年7月11日17:00(以到账时间为准)。
(四)报名申请材料要求
1.竞买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
3.银行出具的提交竞买申请前1个月内不少于3000万的存款证明材料(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与项目所在村集体签订的用地意向协议书、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对用地意向协议书真实性的证明意见等资料(原件)。
6.竞买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业主的,需提供《未竞得荔浦县东昌镇民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资产移交承诺书》(原件)。
7.其他需要的材料(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未被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证明材料)。
(五)报名地点
荔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股,荔浦市荔柳路86-96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
六、竞买资格确认
符合报名条件,在本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限内提出竞买申请,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并领取竞买资格确认书。申请人取得竞买资格后方能参加竞买。
七、挂牌时间、地点
(一)挂牌时间:2019年7月12日上午9:00至2019年7月25日下午16:00(北京时间)止;
(二)挂牌地点:荔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号开标室,荔浦市荔柳路86-96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
八、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挂牌成交价仅为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括其他规费、税费等其他费用。
(二)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所需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资料由竞得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单位编制,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三)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还需要办理林业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竣工验收、水土保持许可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或生产经营,相关要求请自行咨询荔浦市林业局、应急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四)采矿权投资存有不可预计的风险,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挂牌出让文件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资源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挂牌人均不承担责任。竞买人要认真考察与踏勘,详细了解拟设采矿权矿产资源开采中的有关风险及影响因素。竞买人在决定竞买前应认真了解相关情况、阅读相关资料,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并成为采矿权人,视为对出让的采矿权矿区资源储量无异议,且不得以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等为由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五)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按照《桂林市采石场建设试点实施细则》标准完成绿色矿山标准化建设,并通过县、市两级验收,未按时完成标准化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出让方可收回采矿权,所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矿山建设投入不予补偿。
(六)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生产、加工过程必须安装废气收集装置及除尘设备,输送带要完全封闭,减少产生的扬尘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影响。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竞得人因违反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导致矿山被关闭的,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退还。
(七)竞得人自行妥善处理出让采矿权所涉及的土地、山场租赁、道路使用和林木、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以及与当地村民、村集体的关系等相关问题。
(八)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原采矿权人如需继续开采出让范围内剩余资源储量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如无需继续开采的,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九、其他
(一)报价只接受竞买人现场书面报价,不接受其他方式如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口头等的报价。
(二)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确定竞得人;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填报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挂牌期限届满,不低于挂牌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届满竞买人要求继续报价的,则转入现场竞价(如竞买人不到场则视为自动放弃),即通过现场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
(三)挂牌成交后,出让人、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有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
(四)竞买保证金在竞得后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让收益后,竞得人凭票据向交易中心申请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人未竞得者,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账户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荔浦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和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公示此次采矿权挂牌出让结果,公示公开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公示结束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应与出让人签定《采矿权出让合同》,竞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定《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采矿权,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七)挂牌成交后,竞得人必须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支付采矿权成交出让收益。
(八)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和缴纳出让收益的,视为自动放弃,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因违约而再次挂牌所造成的损失。
(八)如竞买人拟竞买同时公告的多宗采矿权时,其出具的银行存款证明应不低于拟竞买的采矿权宗数乘以三千万。
十、本挂牌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荔浦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荔浦市政府门户网站、荔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一、联系方式
1、荔浦市自然资源局地址:荔浦市滨江南路10号;联 系 人:雷先生、徐先生;联系电话:0773-7229362。
2、荔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荔浦市荔柳路86-96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联系电话:0773-7226219。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挂牌文件,解释权归荔浦市自然资源局。